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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锦州市2017年中小学招生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锦州市2017年中小学招生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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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11-27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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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锦教办〔2017〕81号锦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锦州市2017年中小学招生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招考办,市直中小学,渤海大学附属高级中学,各民办中小学:  现将《锦州市2017年中小学招生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锦州市教育局2017年6月5日锦州市2017年中小学招生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

锦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锦州市2017年中小学招生方案的通知

【概要描述】锦教办〔2017〕81号锦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锦州市2017年中小学招生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招考办,市直中小学,渤海大学附属高级中学,各民办中小学:  现将《锦州市2017年中小学招生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锦州市教育局2017年6月5日锦州市2017年中小学招生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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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教办〔2017〕81号

锦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锦州市2017年中小学招生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招考办,市直中小学,渤海大学附属高级中学,各民办中小学:

  现将《锦州市2017年中小学招生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教育局

2017年6月5日

锦州市2017年中小学招生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招生和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7〕2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锦州市2017年中小学招生方案》。

  一、招生范围

  (一)义务教育阶段执行划学区免试、就近入学

  1. 在市直初中学区内居住的小学毕业生按照附件《市直初中及古塔中学学区分布一览表》对应学校入学;各县(市)区初中、小学学区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政策划定。

  2. 市直第四中学、第八中学、实验学校(初中)按照下列情形入学:

  (1)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一处(不含门市房),户口簿和房产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相互一致,且在2017年5月1日前办理的,本学区小学毕业生。本学区内的动迁户,尚未回迁的,持原户口簿、产权调换协议办理入学手续。

  (2)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一处,确实没有单独住房,符合本项第(1)条的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

  (3)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小学毕业生按下列区域进行安排:

  ①户籍或住房单一在锦铁里、兴华里、民和里的小学毕业生,由市第十八中学接收入学。

  ②户籍或住房单一在白日里(不含中央大街以西)、吉庆里、中富里、民族里、民权里、丰乐里的小学毕业生,由市第五中学接收入学。

  ③户籍或住房单一在平安里、北一里、白日里(中央大街以西)、民生里、民治里的小学毕业生,由市第十三中学接收入学。

  ④户籍或住房单一在东一里、东二里、北二里、北三里、阜康里、三保里的小学毕业生,由市第七中学接收入学。

  ⑤户籍或住房单一在实验学校初中学区的小学毕业生,由市第七中学接收入学。

  3.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到市直初中入学的,凭户口簿、居住证、租房协议、小学毕业证书,按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由一中、三中、五中、七中、八中分校、九中、十二中、十三中、十六中、十八中接收。

  4. 松山新区女儿河以南、隧道以北地区小学毕业生入学,按照锦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6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锦政纪〔2016〕69号)执行。该区域学生可由松山新区二十一中或市实验学校以及市教育局指定的其他学校接收。由市实验学校接收的学生要符合市教育局统一制定的报名条件。

  5. 如出现上述未含的特殊情况,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依据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入学,各学校不得拒收,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

  (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执行招生计划内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招生办法

  (一)小学招生

  1. 学生报名登记。年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户口簿、房产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服务范围内的小学报名登记。

  2. 入学证明审查。招生学校对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原件进行审查,对于年满6周岁,属于本学区的适龄儿童进行登记。报名登记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25日。

  3. 部门审核注册。招生学校应主动公开招生结果等相关信息,并于9月1日前将新招小学生名单及有关证明复印件报本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审核合格后进行小学学籍注册。

  (二)初中招生

  1. 学生报名登记:学生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和房产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应升入的本学区初中报名登记(6月中旬—7月中旬)。

  2. 入学证明审查:招生学校对学生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入学证明经过严格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进行登记(7月下旬)。

  3. 初录名单公示:招生学校适时向社会公示学生登记名单,无异议后,将名单和入学证明复印件报市教育局(7月底前)。

  4. 主管部门核准:市政府协调学区、户籍和房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依责核准入学证明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批准入学(8月上旬)。

  5. 反馈应招名单:教育部门向招生学校反馈符合入学规定学生名单,办理入学手续。同时,退回不符合规定学生名单(8月中旬)。

  6. 新生学籍注册:教育部门按照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对符合入学规定的学生进行初中学籍注册(9月上旬)。

  (三)高中招生

  1. 招生类别

  分为:航校生、跨县生、特长生、择优生、指标生、民办生。

  2. 填报志愿

  分为:航校生志愿,只限报一所学校;跨县生志愿,只限报一所高中;特长生志愿,只限公办高中体育类和艺术类;择优生志愿,只限报一所高中;指标生志愿,可选报三所公办高中,区域内高中数不足三所的以实际所数选报,所填报志愿为平行志愿;民办生志愿,只限报一所高中。

  跨县生志愿、择优生志愿、指标生志愿录取后,公办高中若有剩余计划,则面向未被录取的考生,在限定的招生范围内增加一次征集志愿,只限填报一所高中。跨县生志愿、民办生志愿录取后,民办高中若有剩余计划,则由招生学校在限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自主招生。

  “考生志愿”须由考生本人及其家长共同填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替考生填报或改动志愿。网报志愿的区域以网上平台关闭时确认提交的志愿数据为准。

  各初中的考生志愿表须经考生及家长确认签字后,报送本级招生部门。凡需考生及家长签字确认的志愿表与网上填报的志愿有改动、涂抹现象的,考生及家长拒绝签字的,一律按无效志愿处理,并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填报志愿学校名称中的数字必须大写(如“一高中”应写成“壹高中”)。

  填报志愿在2017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发布并核准后的三天内进行。

  3. 录取方法

  分为:提前批次(分提前一批、提前二批、提前三批)、第一批次、第二批次、第三批次。

  成绩并列时考生的录取办法。考生学业考试总成绩并列时,依次按照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以及语文成绩从高到低等额录取。

  (1)提前批次

  提前一批(航校生)

  按照《辽宁省教育厅 海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海军航空实验班招生工作的通知》(辽教电〔2017〕20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北部战区空军政治工作部关于做好2017年辽宁省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辽教电〔2016〕149 号)文件要求,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及海军和空军招飞机构的考查结果,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被提前一批次录取的学生不得参与其他批次的录取。

  提前二批(跨县生)

  录取条件:

  本市域内初中应届在籍毕业生;报考省级示范性高中的考生综合素质评定必须为“优秀”,理化生实验操作及英语口语与听力考查合格,学业考试总成绩需在本县(市)区排名前100名以内(含100名);报考民办高中的考生综合素质评定及格。

  录取办法:

  公办高中跨县生由县(市)区招生部门按各公办高中跨县(市)区招生计划数,依分数、依志愿择优录取,并将录取结果及时报送市招考办。民办高中跨县生由县(市)区招生部门将报考名单、志愿表及考生成绩报市招考办,市招考办按各民办高中跨县(市)区招生计划数,依分数、依志愿择优录取,并将录取结果下发给各招生部门。

  被提前二批次录取的学生不得参与其他批次的录取。

  提前三批(特长生)

  按照锦教办〔2017〕48号文件执行。

  被提前三批次录取的学生不得参与其他批次的录取。

  (2)第一批次(择优生)

  录取条件:

  区域内各初中应届在籍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及格,理化生实验操作及英语口语与听力考查合格。

  录取办法:

  各招生部门按各公办高中择优生招生计划数,依分数、依志愿择优录取。

  被第一批次录取的学生不得参与其他批次的录取。

  (3)第二批次(指标生)

  录取条件:

  区域内各初中应届在籍毕业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不在此批次招生之列);综合素质评定及格,理化生实验操作及英语口语与听力考查合格。

  录取办法:

  各招生部门按分配给各初中的指标生计划数,以各初中学校为单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顺序的原则进行录取。

  被第二批次录取的学生不得参与其他批次的录取。

  (4)第三批次(民办生)

  录取条件:

  区域内各初中应届在籍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及格。

  录取办法及要求:

  各招生部门按各民办高中在本区域内的招生计划数,依分数、依志愿择优录取。

  4. 录取通知

  录取工作结束后,招生部门要及时将录取名单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处(科、股)室,同时送交各初中。各初中将录取名单在校园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招生部门再将录取名单送交各高中。各高中按照录取名单制作《录取通知书》,考生持本人身份证自行到录取学校领取《录取通知书》。

  5. 学籍注册

  市教育局将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依据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和市、县(市)区招生部门提供的录取名单办理学籍。民办高中自主招生名单须经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学籍。

  三、优待政策

  执行国家、省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优待政策。烈士子女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中时降20分录取;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助学政策。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援疆干部(援疆期间)子女、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降10分录取。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军人子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优待政策。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对军队转业干部子女进入义务教育学校进行妥善安排,转业当年其子女升学时享受军队现役干部子女同等待遇。要严格掌握加分政策,符合优待政策的,经招考办审核后,只可享受一项待遇。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全市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招生和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7〕25号)精神(省厅文件与本方案同时转发),做实、做细、做好我市2017年中小学招生工作。

  1.抓好各项政策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制订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长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招生工作责任制,市教育行政部门与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市直学校签订2017年中小学招生工作责任书。

  2. 规范招生入学程序。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小学招生政策、范围、办法、流程进行招生入学工作。初中新生入学手续办理工作要在同一时段进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汇总入学手续办理信息,针对实际招生情况,进行必要调整。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一同加强招生工作过程的检查、监督,认真处理投诉工作,及时查处营私舞弊等行为。

  3. 做好政策宣传引导。中小学校招生工作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必须不断提高政策的社会知晓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间,积极做好正面宣传。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主流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新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解读招生入学政策和实施的具体办法,使之家喻户晓,社会支持,家长理解。

  4. 建立协作监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锦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锦教办〔2016〕54号)的相关要求,强化招生学校及工作人员的纪律意识,切实做好招生入学工作。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学区范围、招生计划、程序时间,以及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等;要主动公布招生结果等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大查处、重点纠正违规考试招生、不按就近原则安排入学、随意接收择校生、超计划招生、超范围招生、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及乱收费等行为;要建立中小学招生工作考评机制;要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制订招生工作预案,成立应急小组,加强会商协调,稳妥处置突发事件。督导部门要进行专项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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